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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医院委员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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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3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浏览:23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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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医院委员会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规范医院采购工作,构建”“医商关系,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廉洁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后勤物资、信息化、基建及维修、安保、服务外包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医院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相关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被医院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名录。

第二章  供应商黑名单的情形和惩戒

第五条 供应商(含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以及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名录:

(一)违反医院廉洁规定和构建”“医商关系的行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1.未经医院批准,在医院宣传推销其所经销的药品、耗材、设备等产品的。    

2.未经医院批准,向临床、医技科室提供药品、耗材、设备等产品进行试用、使用的。

3.采用非法途径查阅、索取、买卖医院设备、耗材、药品等相关信息的。

4.违反医院接受公益性捐赠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

5.给予医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如给予医院干部职工礼品、礼金、消费卡、红包、回扣等财物;向医院干部职工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出入私人会所等活动安排;给医院干部职工报销应当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6.通过赞助、赌博、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其他形式向医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的。

7.赠予医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投资理财的。

8.恶意编造、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医院干部职工的。

9.因供应商违反廉洁诚信购销协议或承诺,造成医院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

10.其他违反医院廉洁规定和构建”“医商关系相关精神的,其他涉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授权证书、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虚假发票的。

(三)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虚报业绩资质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实际控股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拒签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六)严重违反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约定等,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配送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等,严重违反合同或订单约定提供不相符项目,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七)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影响医院诊疗活动的或对医院造成声誉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已经公布列入的黑名单企业。

第六条 有上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医院供应商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限制该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或关联企业(该无法人资格供应商之总公司和下属分公司)一至三年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标、非招标采购活动。

第七条 黑名单限制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三章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按照谁提出谁举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纪委办公室受理信访举报和处置问题线索中经查实提出的供应商黑名单,经纪委会议分析研判后,明确纳入黑名单及惩戒年限的具体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采供职能部门和合同执行部门等科室(部门)提出的关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通用设备、物资、基础设施等供应商黑名单,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分析研判后,明确纳入黑名单及惩戒年限的具体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纳入黑名单。必要时可在提交院长办公会前听取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后勤管理委员会等专委会意见。

第九条 提出部门应做好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

(一)根据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情况,向黑名单供应商通知惩戒相关事宜。

(二)以正式文件向有关部门、合作单位、院内采供及合同执行部门通报供应商黑名单。

(三)做好惩戒到期后的名单更新及维护,并将更新后的名单向院内采供职能部门和合同执行部门通报。

(四)对纳入供应商黑名单及动态维护的情况向纪委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各采供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第十一条 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中标药品、医用耗材(统称产品),若其中某供应商被列入医院黑名单的,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对其所供产品临床继续使用的必要性进行讨论,对临床诊疗活动影响较大的产品,采供职能部门通知生产厂家或总代理在三个月内更换授权供应商。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准入与黑名单纳入

第十二条 采供职能部门应严格供应商资格准入和资格审查,对在审查中发现有法律文书明确相关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该法律文书生效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医院采购活动,直接纳入医院供应商黑名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